在业务检查中发现,有的职工认为邮政日戳就是销票用的,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邮政日戳的作用除用于盖销邮资凭证外,更重要是它证明了一种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邮政受理了用户交寄的邮件后,即接受了用户的委托,直至将邮件完好地传递给收件人。这种从交寄到投递的全过程是邮政与用户的一种契约关系,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的主要凭证之一就是邮政日戳。
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以邮政日戳盖销了邮资凭证的邮件才算真正的邮件,盖销说明邮资凭证已经使用,用户与邮政的契约关系才正式形成。但这时的邮件还不算是“完全”的邮件,因为邮件上缺少表明已经完成邮政内部传递过程的法律凭据��落地日戳。因此,只有邮件完好到达投递局并加盖了落地日戳后才能说是“完全”的邮件,缺一不可。当邮件完好投交收件人后,邮政才完成了用户传递邮件的委托,与用户的契约关系也就自然解除了。
此外,邮政日戳还起到表明邮件收寄与投递的日期及全程时限、确认邮政与用户之间及邮政内部各工序之间时限段落责任的作用。
有的邮政企业认为小小日戳不重要,或因业务量大而忽视收寄日戳的加盖质量,造成日戳不清无法判断收寄局名和收寄日期;或以简化手续为由取消了加盖落地日戳的重要工序,以至造成邮政与用户之间、邮政内部各工序环节之间时限责任不清的问题屡屡发生。如:某局投递铁路货物达到通知单时不加盖落地日戳,当用户到铁路货场取货时,被告知已经逾期10天,应交保管费。用户说我是刚收到的通知单,怎么就逾期了呢?但被要求其出具凭证时,因通知单上未加盖落地日戳而无法确认,是邮局延误还是用户逾期未领,由于责任不清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再如:投递未投出需要再投的邮件,或其他投递局转来本局投递的邮件,也会由于不加盖落地日戳而分不清邮政企业内部生产环节的责任段落。其他如区分邮件运输环节或投递环节的积压、延误问题及考核全程时限问题等,如不加盖落地日戳均难以分清责任。
以上事例说明在邮件上认真加盖日戳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一桩,而是具有确认法律责任的凭证、用户拥有权利的时效凭据和保证通信质量的重要作用,必须引起各级邮政企业的高度重视。(穆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