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报主页注明[损坏自负]就可收寄吗?


 营业员小李最近在收寄包裹时,由于不坚持执行邮政规章制度,而赔偿了用户500元。谈起此事,小李既委屈又自责。

  一个月前,一位用户邮寄录像机,按《国内邮政处理规则》规定:录像机属禁寄物品,应不予收寄,可这位用户软磨硬泡执意要邮寄,并表示损坏是自己的,和邮局没有任何关系。营业员小李想到:邮局反复强调“营业员不能拒收用户邮件”,于是他让寄件人在包裹详情单上注明“损坏自负”字样,收寄了这件包裹。结果事与愿违,包裹到了投递局,包内零件已被震坏,收件人拒收,要求邮局按包裹价值赔偿。营业员小李只得自食苦果,赔偿用户的损失。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9条第八款规定各类邮件禁止寄递的物品中:“包装不易确保内件安全,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计量电表、显像管、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我国邮政制定禁限寄物品规定,是为了保障各类邮件安全、迅速地处理传递,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交寄邮件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国邮政从邮件的收寄到投交至收件人手中,要经过很多道工序,路程遥远的要经过几个地方经转,有的要交于火车、汽车、轮船。在装卸邮件的过程中,很难做到怕震易碎物品的完整无损,所以对上述规定的怕震易损的物品禁止收寄(不包括特快专递邮件),这完全是出于为用户的利益着想。

  营业员小李在收寄过程中有两点认识不足:

  一、“损坏自负”并不产生法律效应。小李在收寄时,明知“录像机属禁止寄递的物品”,但通融收寄,存有侥幸心理,虽让用户注有“损坏自负”,但这只是对邮件的安全推卸责任,几个字并不产生法律效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优质服务不等于放弃制度。我们在邮政服务中强调的要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方便,不拒收邮件,是在保证各类邮件安全传递,不损害人民利益的基础上为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但如果为达到用户一时的满足而放弃执行邮政规章制度,实际上是对用户极不负责的表现,又谈何优质服务呢?同时各项邮政规章制度是在保护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和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是一致的。

  在我们收寄邮件的过程中,遇到因执行规章制度而和用户发生矛盾时,要耐心向用户做细致的解释,当用户知道我们执行制度也是为了保证他们的利益时,他们会支持、理解邮政工作人员。

  通过营业员小李的教训,会给您一些启示。相信您在邮政生产过程中会学习邮政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做一个严格执行邮政规章制度,学法懂法,用法律来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邮政的信誉、维护个人的利益。(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