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2年7月签署了《万国邮联邮政汇票协定》,同时开办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截至1999年年底我国已与世界20个国家建立了通汇关系,即:日本、美国、芬兰、比利时、巴西、意大利、瑞士、韩国、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南斯拉夫、秘鲁、罗马尼亚、越南、哈萨克斯坦。2000年3月27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通汇。至此已有21个通汇国和地区。
目前,我国国际邮政汇兑的通汇局网点有233个,已遍布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及主要城市。国际邮政汇兑进出口业务量也在逐年上升,这项业务的开办为中外用户搭起了一条经济往来的桥梁,也为中国邮政走向世界奠定了基础。
国际汇兑是根据《万国邮联邮政汇票协定》以及《实施细则》和通汇国双边协定进行业务处理。其基本规定是:国际邮政汇兑主要由收汇、传递、兑付三个相对独立又互相连接的阶段性环节构成,是由有关国家和地区邮政联合作业来完成的。
一、通汇币种
国际汇兑的通汇币种均为美元。但是自1999年1月1日欧元启动后,万国邮联通函要求汇往欧元区国家的邮政汇票使用欧元表示(法国除外)。因此我国邮政自当年5月1日起,由我国汇往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芬兰和比利时的邮政汇票款额已由美元改为欧元表示。即收汇时收取美元,开发国际汇票时折算成欧元,并在汇票上以欧元金额表示。
二、通汇限额
我国邮政与通汇国双边协定规定,汇出汇入的汇款,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均为1000美元。
其中与美国通汇为700美元;与罗马尼亚通汇的汇入为500美元,汇出为1000美元。每张汇票的最低限额为1美元。
三、国际汇款的文字书写
我国邮政与通汇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国际汇票的收、汇款人名址均用英文书写,必要时,可附注中文;与日本通汇的可使用中文汉字和日本汉字;与香港地区通汇的汇票上收款人姓名必须使用中文书写,收款人是外国人的除外;汇款人的名址及收款人的地址可使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四、国际汇款的种类
目前我国办理的国际汇兑业务只限于收汇个人汇款,即普通国际汇票业务。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一切个人汇款,主要包括: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及学费、报名费、境外购物等其它所需的用汇,均可使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
五、国际汇兑资费
国际汇款所需的资费分为两部分,汇往香港地区的除外,通汇一律使用下列资费表(见下表);内地汇往香港的邮政汇兑业务详见4月21日第31期第6版。
六、国际汇票互换方式及频次
除日本、香港地区的国际汇票采用EMS每日互换以及美国采用航空每周互换一次外,其它通汇国一律采用航空每日互换国际汇票的方式。
七、国际汇票的有效期
国际汇票的有效期是自开发之月后的第三个月月底止为兑付有效期。瑞士、奥地利为开发之月后的第二个月月底止。
八、国际汇款的查询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交汇的通汇局免费申请查询汇款的兑付情况。
九、国际汇款的退汇
汇款人自交汇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退还汇款。但必须是汇款没有兑付给收款人的情况下方可受理。办理退汇时应交纳退汇费。
十、国际汇款的改汇
汇款人交汇汇款后,因某种原因需要改汇时,根据协定只能更改收款人姓名、地址,不得改汇第三国。办理改汇时应交纳改汇费。(何健)
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
| 顺序号 | 资费种类 | 计费标准 | 资费 | 币种 | 说明 |
| 1 | 汇费 | 每汇款100外币 | 3.00 | 外币 | |
| 每笔汇款最低汇费 | 5.00 | 美元 | |||
| 2 | 钞买汇卖差价 | 以外币现钞办理汇款时,钞买汇卖差价比照开户银行的标准收取 | |||
| 3 | 兑款回帖费 | 每件 | 5.00 | 人民币 | 除照收汇费外,再照此标准收取兑款回帖费。 |
| 4 | 存局候领费 | 每件 | 2.30 | 人民币 | 收款人领取汇款照此标准收费。 |
| 5 | 展期签证费 | 每件 | 7.00 | 人民币 | 收款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兑付逾期的汇票时,照此标准收费。 |
| 6 | 撤回汇款手续费 | 每件 | 7.00 | 人民币 | 汇款在通汇局尚未发出前,汇款人申请撤回时,照此标准收取手续费,然后将汇款、汇费、钞买汇卖差价一并退还。 |
| 7 | 查询费 | 每件 | 免 | 人民币 | 汇款人向通汇局申请查询汇款时,照此标准收费。 |
| 8 | 申请退汇、改汇费 | 每件 | 7.00 | 人民币 | 汇款人向通汇局申请退汇、改汇、照此标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