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安逸毁邮件 触犯法律被判刑


    [案情简介]
  据《检察日报》披露,W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毁弃邮件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了一年有期徒刑。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该市判决的首例毁弃邮件案。
  现年20岁的李某是W市报刊发行局汉阳发行站的临时投递员。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30日中午12时许,李某因嫌工作太累,将其负责投递的一捆邮件丢弃在汉阳区高家嘴闸防汛墙一水管附近的草丛内,同年11月,李某又将三捆邮件分别丢弃在上述地点及拆船帮闸防汛墙外。案发后,从上述地点找回被李某丢弃的邮件共有155件。法院认为,李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构成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于是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本条是对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做出的规定。下面做一些分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侵犯的客体首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还侵害了邮政的信誉和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特征方面包含三种行为,私自开拆、隐匿和毁弃。私自开拆,是指没有经过收件人的许可,也没有其它合法的批准手续,擅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隐匿,是擅自扣留或者隐藏他人投交的邮件、电报而不投送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擅自将他人投交的邮件、电报予以撕毁、湮灭或者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收到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实施其一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同时实施上述三种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两种或者三种行为,仍然作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从事邮件寄递业务的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以及转(押)运员和有关管理人员,非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邮政企业中不直接从事邮件寄递业务的人员实施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不构成本罪。如某纺织机械厂工人程某为达到收藏邮票的目的,多次窜到邮局、单位收发室,偷窃他人信件107封,将信封上的邮票揭下,并将信件销毁。程某因不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涉嫌构成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需要注意的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还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利用营业、分拣、押运、接发、投递等职务赋予的权力、条件或者影响等工作方便,从而实施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没有利用工作职务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特征上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是违反工作职责和业务制度,会损害他人权益和邮政信誉,但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为窃取邮件内的物品、证券、现金或者撕揭邮票,贪财图利;有的是出于好奇心理、窥探他人的隐私和秘密;有的是出于个人恩怨,报复他人;还有的是为逃避工作,贪图安逸,随意毁弃邮件,如本案的李某。
  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