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解读

无法投递与工作缺失

林丰


  什么是无法投递邮件?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办法投递的邮件。哪些邮件属无法投递邮件呢?《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的第250条给出了明确规定:1.收件人的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2.原书地址无此单位或收件人。3.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4.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5.收件人死亡,又无家属代收。6.收件人拒收邮件(非邮局责任)或拒付应付的费用。7.局内投交的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的。8.其他原因无法投递的。

  应该说,以上条款涵盖全面、清楚易懂、便于操作。但是据笔者观察,部分员工对上述规定并没有真正理解,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有部分邮件的无法投递是由于有些员工工作中的缺失造成的。笔者在这里举几个例子,以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认读不清而不是地址不详。腊月二十六早上,不能回家陪父母过年的张先生到邮局为父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了两件唐装,本以为年三十晚上父母就能穿上新衣,感受到儿子的孝心,但两天后,邮件被退了回来。原因是:地址书写不详。后经查证是因为投递员在投递时把“某大厦B座”看成了“某大厦8座”,“B”和“8”虽然形状相似但含义不同,投递员自然找不到地址,但这并不是“收件人的地址书写不详”,而是投递员对用户提供的收件人信息解读不准。

  二是催领不当而不是保管逾期。邮件保管逾期无人认领当属无法投递邮件,但是为什么用户逾期不领?有时候和我们的催领不当有关。比如业务单式混用,造成用户信息缺失而延误领取邮件,这种现象在1月1日本报《业务学习》版的《业务单式怎能相互代替 》一文中曾列举过,在此不再详述。再比如,有的虽然进行了催领,但本该放在用户信箱的催领单却被粘贴在了防盗门上,风吹脱落后被物业保洁人员当作垃圾扫除,用户没有得到催领信息,造成邮件逾退。

  三是投递不妥而不是查无此人。刚刚当上投递员的小李,投递道段内有一蔬果批发市场,市场内摊位多、人员杂、流动性强。当他有一次投递一封特快专递邮件时,向门口的保安询问市场内有无“项某某”,新来的保安随口答:没有。正当小李准备以“原书地址查无此人”把邮件退回时,幸亏收件人到投递局查找相关邮件及时领取,避免了邮件错退的发生。否则,就会出现一件所谓的“查无此人”的无法投递邮件。

  不难看出,上述事例中的“无法投递邮件”的产生,都和我们的工作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无法投递”中的“法”,就是方法、办法。因此,在现实工作中,当我们面对“无法投递邮件”时,首先应想到的是我们对于这个邮件的处理尽没尽心,想没想办法,要本着对邮件负责的精神先想方设法,之后,再做出对“无法投递邮件”的诊断,而不是动不动就把邮件作为无法投递的邮件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