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汇款被冒领
邮政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
1999年12月,S县郭溪村村民梁某甲的长女从Z市给其汇款1000元。S县邮政局用邮件催领单,通知梁某甲领取汇款通知。2000年1月6日,郭溪村村委会干部梁某乙签收了该邮件催领单,并托付村民梁某丙转交给梁某甲。同年2月1日,梁某甲的长女回家过年问及此事,梁某甲才得知有汇款一事,找到梁某丙,梁某丙讲邮件催领单已转交了梁某甲的妻子,可梁某甲的妻子称根本没有此事。到S县邮政局查询,汇款已于2000年1月16日被人领走。汇款通知和邮件催领单的背面填写的是梁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签有“梁某甲”的名字。梁某甲认为,梁某丙没将领取汇款的通知单交给自己或家人,S县邮政局兑付汇款手续不严,导致汇款被冒领,梁某丙和邮政局应负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丙和S县邮政局返还汇款1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差旅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
S县法院受理本案将邮政汇款通知和邮件催领单背后的字迹送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省公安厅进行文检鉴定,经鉴定,送检的字迹既不是梁某甲和其妻子所写,也不是梁某丙所写。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局作为邮政汇款业务的主管部门,有义务按邮政法规的要求准确、及时、安全地将邮政汇款单交付收款人。S县邮政局未准确将邮政汇款单投交给梁某甲,邮政汇款被人冒领,S县邮政局应负责任,承担梁某甲由此造成的损失。梁某丙对此没有责任。遂判决S县邮政局承担梁某甲汇款1000元及自2000年1月16日起的利息。梁某甲的差旅费44元,文检鉴定费1200元,也由S县邮政局承担。
评析
本案法院判决S县邮政局承担汇款冒领的责任似有欠妥之处,理由分述如下:
1、在汇款通知投交阶段邮局已经妥投。
在汇款通知投递阶段,依照业务规定高额汇款通知应当直投收款人,在不能直投的情况下应使用通知便条通知收款人到邮局领取汇款通知。本案中S县邮政局使用邮件催领单告知收款人到邮局领取汇款通知,虽然依照业务规定处理稍有不周,但能保障汇款通知的妥投。梁某乙作为郭溪村村委会干部,签收邮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依照《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村的邮件投交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依照业务规定,农村的邮件一般投递至乡或者行政村的信报站,信报站专门负责接收邮件的人员妥收后,再由其转交给收件人。邮政企业依照规定将邮件投交于信报站(包括负有收发职责的人员),应当视为投交收件人。这里蕴涵着一个法律原理,收件人与信报站人员所在单位(村委会、乡政府)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即在《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下,邮件投交于信报站,邮政企业即已完成了邮政法律关系之中其所负将邮件投递于法律规定地点的义务,邮件的风险责任已经转移。收件人与信报站人员所在单位(村委会、乡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默示的法律关系。只要收件人不明确申请农村邮件直投的延伸(特殊)投递服务,即视为委托单位的信报站人员接收其邮件。此种默示的委托代理行为存在的法律基础,是《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的“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规定,确认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2、在汇款兑付阶段邮局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依照《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本案的汇款通知经过查核,确认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并签署了收款人“梁某甲”的名字。邮政企业在兑付汇款阶段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即不存在过错。至于,法院在审理阶段对汇款通知背面进行文检鉴定,确认背面“梁某甲”的名字不是本人的笔迹,这一点不能说明邮政企业在兑付汇款时存在过错。因为,判断邮政企业在兑付汇款时是否存在过错,其标准是考察邮政企业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如果邮政企业依照了法律确定的程序规范,如在本案中汇款通知背面记载的是居民身份证号码,且号码符合规定,签名为收款人,邮政企业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那么,就不存在过错。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7日的《银函1997520号》文明确指出,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此复函虽然不是针对邮政储蓄业务作出的,但其精神同样适用于邮政汇兑业务。
本案梁某甲汇款被人冒领,原因起自梁某甲的汇款通知被冒领人非法获得,冒领人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以梁某甲的名义到邮政企业兑付汇款的,而不是代领汇款。在这起纠纷中,汇款通知背面用户填写的有效证件节目和签名(盖章)是判断邮政企业有无过错的重要证据。邮政企业已经履行了《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也没有规定邮政企业辨别居民身份证真伪的义务。因此,邮政企业对汇款被冒领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防范类似本案的汇款冒领纠纷,切实保护用户的利益,邮政企业在汇兑业务管理上还需进一步加强。在汇款通知投递环节,严格执行原邮电部邮政总局《199611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高额汇款应当直接投交给收款人,严禁捎转;做不到的,可填发通知便条(按给据邮件办理)通知收款人到邮政企业领取汇款通知。这样做,就使汇款通知不会落入别有用心人的手中,可以大大地减少冒领纠纷。在兑付汇款环节,要严格遵守法律和邮政业务规章规定的程序,领取汇款使用的证件必须是有效证件,汇款通知背面记载的事项做到准确、完整、符合规定。对于领取高额汇款使用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有效证件的,可以通过发证机关进行查核。大力推行汇款入账业务也是防范冒领纠纷的有效办法,汇款转入用户的账户之后,通过账户取款,因须持有存折和知晓密码,冒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地降低了。(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