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件验视的规定
邮件验视是收寄工作的重要环节,新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邮件验视的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交寄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亦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等。对用户交寄的邮件依法进行验视,是法律赋予邮政企业的权力,也是邮政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责。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通过验视,查看其交寄的邮件是否有禁限寄物品或者不符合其他邮件交寄的规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邮政渠道从事违法活动,确保邮件在运递过程中的安全,同时依法维护邮政企业的利益。
二、邮件验视的内容
邮政企业验视交寄的邮件可分为以下情形:1.包裹和包裹型特快专递邮件应验视其有无违反禁限寄规定的物品以及包装、封面书写是否符合规定。《规则》第18条对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是法律禁止寄递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以及其他不适合寄递的物品。《规则》附录三对包裹和包裹型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格作了具体规定。1.对需要出具证明方能交寄的包裹应验视相关证明,如种子包裹应当验视检疫证书。2.对收寄的印刷品要验视其是否符合准寄范围。对成批邮寄(一次邮寄100件或500公斤以上)印刷品,须由当地新闻出版部门审查并出具准运证明后方可收寄。3.收寄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以及电子出版物的,应验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证明及寄件人的身份证明,同时登记出具证明的机关和交寄人的身份证号码。4.收寄香烟包裹时,应当验视是否超过了规定限额,是否采取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5. 收寄化工产品时,液体类的化工产品原则上不予收寄。对于产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必须请寄件人提供市(地)级以上化工检测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品或非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在正常作业条件能够保证安全生产的鉴定证明,并认真做好包装物衬垫、封装等工作。其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千克。6.收寄保价信函的,应当会同寄件人办理核点内件和封固手续。7.收寄其他信件,如果认为可能夹带不准寄递物品的,也要请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三、邮件验视的程序
邮件验视的程序主要有:
1.对包裹和包裹型特快专递邮件必须逐件当面验视,并注意封装后的复验工作,用户封装邮件时,邮政工作人员要现场监督,眼同封装,防止其将禁限寄物品混入邮件之中。对于机关等单位交寄的包裹,如果出具不违反禁寄限寄规定保证书,要求免验内件,经市县局同意并备案的,可以免验内件,免验有效期为半年。并要注意两点:1保证书中必须明确责任,若发生违反禁限寄规定的行为,用户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邮政企业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用户有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其免验资格。
2.对印刷品也应作到当面验视、眼同封装;符合出具有关机关证明条件的,应当让其提供证明。3.对信件的验视,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应当由用户自行取出,邮政企业验视的不是信函本身,而是查看有无不准寄递的物品。
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不予收寄。用户不履行接受验视的义务,自然也就不能享受用邮的权利;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邮政企业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邮件验视的法律责任分担
依照《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寄件人匿报、误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担负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作出的规定。寄件人匿报、误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发生侵权纠纷的,有主观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事实,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邮政职工不依照处理规则的规定验视邮件,误收了禁寄物品则要承担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涉嫌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侵权纠纷的,在寄件人没有下落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邮政企业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