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是行政程序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认为:

  作为一项制度,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听证是民主进程的产物。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凡是有权的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

  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价格法》都正式规定了听证程序制度。《立法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属立法听证,《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确立的听证制度属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不确定的多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实际上,听证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极为重要的程序制度。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

  我国已加入WTO,WTO的规则大部分是程序法,要与国际接轨,必须转变观念,加快行政程序立法步伐。听证是一种民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家作出某种决定时,人民应参与决策。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得到确认,将使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中“听取对方意见”和“参与精神”得到很好的体现,因而,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极为重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