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利率表要及时更改
田 杰
最近人民银行下调储蓄利率,但在农村支局所邮政储蓄利率表不及时更改的现象非常普遍,应引起重视。
储蓄利率作为一种政策,向储户公示,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储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也就是说,所有的储蓄机构,当然也包括邮政储蓄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规定挂牌公告储蓄利率,在国家对利率进行调整时及时更改利率表。从1996年开始至今,我国共8次调整利率,而有的支局所公示的利率表仍是1997年10月23日的标准,有的仍是1996年6月的标准,有的甚至是残缺不全的。不及时更改利率表,容易造成很多不良后果:一是不利于储户了解利率政策,造成投资理财的错误;二是由于储蓄时开出的存单与挂牌利率不一致,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利率表不正确,不完整,影响了邮政储蓄的形象,不利于创建工作的进行。
作为各级主管部门需要统一安排、及时印制新利率表,而且前后规格也需要统一,不要这次是对开的,下次又变成4开的,要让支局所好操作、好布置。支局所接到新利率表或更改通知后要及时更改、及时更换,不要错误地认为反正微机上已经作了调整,利率表是否及时更改无关紧要。总之,及时更改储蓄利率表是制度的需要,也是发展邮政储蓄业务、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