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用县以上地名和地名简称》标准实施


  为适应邮政通信业务的发展和网络化管理的需要,国家邮政局批准发布了邮政行业标准YZ/T0072-2002《邮政用县以上地名和地名简称》,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

  YZ/T0072-2002规定了邮政用县及县以上地名的简称及其确定原则,并且给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和地名简称(其中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名和地名简称暂缺)。该标准适用于邮政生产、管理及信息处理与交换,适用于今后对变动和增加的地名进行简称命名。

  标准中的地名全称与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一致,地名简称是根据邮政通信的需要,并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局的意见后确定的。

  为了便于使用,标准还给出了地名全称索引和地名简称索引。

  标准对确定地名简称的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地名简称通常为2~4个汉字。一般情况下,简称只注专名(不含民族名称),不注通名和上一级地名。如: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简称为“清原”。

  2.专名只有一个汉字时,简称加注通名。如:河北省滦县简称为“滦县”。

  3.市、县和市辖区专名重名时,其简称在给出其专名的同时保留其通名。如:辽宁省朝阳市简称为“朝阳市”,辽宁省朝阳县简称为“朝阳县”,北京市朝阳区简称为“朝阳区”。

  4.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内所辖市、县专名重名时,其简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简称+市、县的专名”。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与市、县和市辖区专名重名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简称不冠通名,市、县和市辖区的简称冠以通名。

  6.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简称一般不拆散其民族语言译文,或采用已约定俗成的简称。(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