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邮政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辅导材料(上)


金融监管及处罚

  邮政储汇机构必须自觉接受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按监管检查结果接受整改处理和处罚。监管、检查、整改和处罚有一系列的严格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本规定所称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上级金融机构决定。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处罚办法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 变更名称;

  (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 变更机构所在地;

  (四)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从事账外经营行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四)其他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 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四) 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五) 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

  (六)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请注意:上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没收违法所得再加上1~3倍的罚款,总的罚没金额应该等于(1+(1~3))=(2~4)。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碍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对于金融机构发生的违规和资金风险损失除了对事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进行处罚和纪律处分外,还要对直接领导和上一级领导给予处理。请注意,对领导的处理分违规和经济案件两种(分别在两个文件作出规定),对经济案件的处理按10万元至50万元的限额分上、中、下三种。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损失的,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分别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总行、总公司及主管部门颁布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造成金融业务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三)忽视保密工作,不重视保密教育,或者在金融活动中泄露国家金融商业秘密的;

  (四)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金银或有价证券被骗、被抢、被盗的;

  (五)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的。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虽未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或连续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其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工作中具有上述情形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金融机构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上一级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负有下列责任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总行、总公司及主管部门颁布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金融机构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

  (二)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下一级金融机构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金融机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三)业务经办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四)金融机构设立存款单项奖、将存款单独作为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及其他个人利益直接挂钩,对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进行调查、检查、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在从事上述活动时,除出示执法证外,还应当出示所在机关或执法活动组织机关出具的公函。

  执法机关组织执法活动,需要聘请或借用无证人员参与执法活动时,应当在书面公函中说明,并要有两名以上(含)持执法证人员同时参与执法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和储蓄
业务基本法规

  一些有关的金融和储蓄业务的基本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基本原则,经营储蓄业务的邮政职工干部应该像应知应会的基本业务操作那样做到熟知于心。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人民银行法》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 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 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 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六)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

  (七) 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 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法》)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法》)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人民银行法》

  “实行柜员制的邮政储蓄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开办储蓄业务已获当地人民银行批准、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 拥有单门独间或单独储蓄柜台的营业场所。

  (三) 采用集中式计算机处理储蓄业务,且应用软件具有柜员制功能。

  (四) 设有两个以上对外营业窗口 网点日均业务量在150笔以上。

  (五) 营业台席之间有隔离措施,形成操作员间。每个操作员间,应配备一套电脑终端设备、一台具有钞票鉴别功能的点钞机和一个专用钱箱(柜)。

  (六) 配备图像清晰、能看清票面的自动监控设施 每个网点至少有三个探头,保证在对外营业过程中每名营业员的业务处理过程及与储户的交接过程全部处于监控之下。

  (七) 柜台前应设 ‘一米线服务’区。”(《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加大对‘代币券’的查处力度。‘代币券’是一种变相货币,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印制、发售的具有一定面额、一定使用期限、可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票券包括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办理具有储蓄性质的代币券卡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金融行业是一个风险极大的行业,如不搞好内部控制,极易产生资金风险,一方面造成企业损失,另一方面也会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内部控制是金融企业经营的先决条件。内部控制的基本理念、架构、如何实施,邮政储蓄的干部职工必须搞清楚。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 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 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3条)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营业机构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逐步推行离岗审计制度。对要害部门和重点岗位应当实施有效管理,对非营业时间进入营业场所、电脑延长开机时间等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注意:内部控制不是只管个别业务种类(不仅仅是储蓄的存款),和个别的操作环节(不仅仅是事后监督),也不是仅仅由个别部门和个别人员来管理(不是仅由稽查部门和稽查人员来监督)。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不同的机构或部门分别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金融机构和网点设置

  金融机构和网点的设置是国家金融秩序严格控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否则将扰乱整个金融环境,邮政储蓄必须遵守。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储蓄管理条例》)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 限期改正;

  (二) 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 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 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在审批邮政储蓄机构更址时,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是随原依托的邮政网点的搬迁而搬迁,邮政储蓄网点不得单独搬迁。”(《关于进一步整顿邮政储蓄机构的通知》)

违规揽储

  违规揽储主要包括公款私存、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等违规行为。

  公款私存是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要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一般的违规、违纪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的储蓄账户(含银行卡、下同),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不得接受单位开出的各类转账支票。”(《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采取国家明令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都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规行为,监管机关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严厉批评和制止此类行为发生。邮政企业的干部职工要特别明了什么是违规揽储行为,自觉维护正常的储蓄秩序,使邮政储蓄走上现代企业管理和经营的道路。

  “各金融机构要对现有制度、规定、办法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立即纠正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储蓄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到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金、福利、行政职务等挂钩。”(《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发文单位明确有邮政储汇局))

  “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费、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储、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 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二) 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三) 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四) 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五) 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应如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处分规定已在“金融监管及处罚”中列出。(“全国邮政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辅导材料(下)见本报4月25日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