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邮政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辅导材料(下)
(上接第445期八版)
邮政储汇业务
资金使用
储汇业务的存款和汇款实际上是人民群众的钱,邮政储蓄没有信贷业务,只能转存人民银行。因此储汇资金决不能挪作他用,无论是公用还是私用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
“金融机构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得列入该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费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邮政企业决不能用储汇资金发工资、奖金,预垫工程款和直接借贷。更不能拿去经营房地产、购买股票国债,甚至借与私人使用。
储汇业务的一些悬记账款,象:罚没款、案件损失款、与客户法律纠纷后的赔付款等等都不应该由储汇资金垫付。
“国家邮政局电子汇兑清算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邮政电子汇兑资金清算账户,用于办理国家邮政局省际之间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和清算,该账户不得透支。其存款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
非邮政储蓄资金
转储的违规行为
非邮政储蓄转储的最重要法规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存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1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邮政局不得将邮政汇兑资金、其他代理业务资金等非储蓄资金作为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
因此不管是收汇还是待兑的汇兑资金是决不能存入人民银行邮政储蓄转存款账户的。储汇互借也是不行的。同样像代收电信移动费、邮政企业的报刊征订费、代理销售的国债和保险资金也是不能存入人民银行邮政储蓄转存款账户的。
实名制和反洗钱
实名制的实施不但对国家制止和追查贪污腐败及其他刑事犯罪,而且对维护金融秩序,杜绝公款私存、大额洗钱都有极大作用。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是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和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实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一、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二、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读书的16周岁以下的学生要求开立储蓄存款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实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
“金融机构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大额存取(现金和转账)风险较大,邮政储蓄已屡次出现大额存取导致的资金案件,损失不小。人民银行和国家邮政局对此早有多项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就可以减少风险。最近中国与国际共同进行反恐怖洗钱行动,特别对涉及犯罪的大额交易予以关注,邮政储蓄也一定要给予注意。
“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银发1997363号6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登记和报备,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注意:以上两项规定特别要求大额存、取款均要审核,并规定不仅是柜台人员审核,必须经过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审核,并必须登记报备。
“邮政储蓄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时,对于单笔取款超过5万元以上的,要求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异地储蓄管理办法》)
“洗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基本制度
邮政储蓄基本制度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必须应知,严格执行。
“储蓄网点的监控录像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对有疑问的或特殊的监控录像带要单独保管,视情况延长保管期。”(《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绿卡持有人应对本人密码自行保管,若遗忘密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存折到发卡邮局办理变更密码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负。”(《邮政储汇局储蓄卡章程》)
“ATM必须双人管理,一人负责钥匙,一人负责密码。”(《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规定》)
“储蓄网点设储蓄所长、综合柜员和柜员岗位。由于储蓄网点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储蓄所长、综合柜员岗位可不设专职人员,但其岗位职责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柜员不得为自己办理存款业务,更不能以储户身份存取款或代他人存取款,也不得代储户填写存取凭条。柜员不得携带私人现金、手袋等个人物品临柜营业。”(《邮政储蓄柜员制管理办法》)
“受理查询时由值班组长授权输入密码,营业员调视相关分户账,记录查询结果。” (《邮政储蓄业务计算机处理规定》)
“补发新存折(单)时,必须由主管人员在‘挂失登记簿’备注栏内签发。” (《邮政储蓄业务处理规则》)
邮政储汇稽查
邮政储汇稽查是邮政储汇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部门,负有对合规经营和资金安全监督的重要责任。
“2003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邮政储汇业务稽查证,持证储汇稽查人员有权按稽查规定询问各级储汇管理人员和营业人员,有权稽查与储汇业务相关的一切必要内容,包括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金、应用软件系统等,有权记录和复印有关证据。”(《关于正式启用2002年版邮政储汇业务稽查证的通知》)
“本规定所处罚的邮政储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是指在邮政储汇工作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邮政部门在邮政储汇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
“各级邮政储汇稽核检查部门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和提出纪律处分建议,纪律处分由相关主观部门处理。”(《邮政储汇稽核检查处罚规定》)
“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邮政储汇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邮政储汇稽查组织建设,理顺稽查体制,使储汇稽查机构能切实起到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的作用。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规定的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稽查体制。稽查工作由单纯的查案破案,保证资金安全为主转变到既重视资金安全,又要防范储汇业务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储汇业务的稳健运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储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
协助司法机关工作
邮政储汇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负有协助司法机关、税务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责任。(附表见左下)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附表:
|
单位名称 |
查 询 | 冻 结 | 扣 划 | |||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单位 | 个人 | |
| 人民法院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 税务机关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 海关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 人民检察院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 公安机关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 国家安全机关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 军队保卫部门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 监狱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 走私犯罪侦察机关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 有权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 审计机关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有权 | 无权 | 暂停结算 | 暂停结算 | 无权 | 无权 |
|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 有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 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