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