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这一规定深刻揭示了邮政普遍服务具有的法定性、普惠性、可持续性和平台性的法律特征。
一、法定性。这一特征包含三个要求:一是供给主体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二是业务范围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另外,对于国家规定报刊(党报党刊)的发行、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也是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三是普遍服务标准法定。2016年,国家邮政局对2009年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的普遍服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邮政营业场所和其他邮政设施的设置、营业时间、投递频次、邮件的寄递时限、服务规范等,都应当符合普遍服务标准。
二、普惠性。这一特征要求邮政普遍服务:一是覆盖所有地域。邮政普遍服务应当辐射到一国的所有地域,包括经济不发达和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以保障本国境内所有用户无论居住于何处都能享受到基本的邮政服务。这里要明确的是,邮政普遍服务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通常是以国家领土的范围为限制。二是服务所有用户。即在一国境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也无论其种族、民族、性别、年龄、收入和社会地位如何,都应当能够不受歧视地享受到邮政普遍服务。三是资费标准合理、可接受。资费标准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标准必须为合理的,主要资费实行中央政府定价,以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资费合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按照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规定,信函寄递资费、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发行资费、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竞争性领域除外),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制定。对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三、可持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对邮政普遍服务的定义最后一句要求,邮政普遍服务必须持续提供。持续,就是要求延续、继续;无间隔,连续不断。因此,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作出了严格管理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办或者限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四、平台性。邮政普遍服务网络是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设施,构成了向社会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邮政普遍服务平台性特征日益显现。以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组成的邮政网络为用户提供了寄递服务、电商配送、普惠金融、代办代理业务等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使公共服务更加便捷、更有深度、更加丰富。(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