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亦即邮政普遍服务的供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和邮政设施设置、营业时间、投递频次等服务标准作出了规定,并授权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2016年12月,国家邮政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按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普遍服务达标”的要求,各级邮政企业应当切实落实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履行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法定义务,不断提高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和水平。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是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尽管是以行业推荐性标准形式发布的,但对于邮政企业来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各项要求,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切实遵守执行,不得随意违反。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从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售后服务、赔偿等多个方面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条款,并明确了邮政服务规范的内容。
业务范围。明确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法定业务。未经批准不应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法定业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应至少有1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至少有1个提供领取包裹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设施。从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角度规定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还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要求和邮筒(箱)设置要求均作出规定。
服务时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信件、包裹、印刷品全程寄递时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细化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明确了邮政汇兑服务时限、每日开邮筒(箱)次数。
服务环节。在邮件收寄方面,规定了收寄方式、业务资费和邮件封面及单据的要求,明确了收寄验视、安全查验、实名收寄制度。在邮件投递方面,规定了按址投递和用户领取的适用范围;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明确包裹实行按址投递实物。同时,规定了邮政企业提供按址投递的条件和要求以及邮件投递深度,细化了投递频次。另外,对邮件改寄和撤回、无法投递邮件处理和逾期未兑领汇款处理提出要求。
售后服务。规定了邮政企业应当对用户交寄的给据邮件提供免费查询渠道,明确了查询答复期限。对受理用户投诉应当记录的信息提出了要求,并规定邮政企业应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另外,明确了用户提出申诉的条件。
赔偿。在重申邮件赔偿条件、免责条件、赔偿标准之外,明确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7日内向用户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根据上述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合标,除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责任之外,有关责任人员还要受到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邮政普遍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普遍服务标准指标分为A、B、C三类,明确了各类不合标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另外,邮政代办网点发生的服务不合标问题,其法律后果要由委托人——邮政企业承担,这些应引起我们必要的关注。(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