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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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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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法律制度(国家篇)
□张毅

    邮政普遍服务具有公用性、非营利性的特征,必须由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或者行政措施给予支持,以保证其有效、持续的供给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该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邮政设施、财力支持、提供工作便利等方面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能力的具体措施。 

    邮政设施布局与建设支持措施。为保障群众用邮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政府应当承担的邮政设施布局与建设责任作出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该条第四款还明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为解决城镇住宅楼末端投递存在的问题,第十条第二款对信报箱的设置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针对一些地方将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征收拆除后不妥善安排还建,造成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减少,降低了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能力,给群众用邮带来很大不便这一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规定为征收的法定前提条件,并明确规定“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对邮政设施布局与建设支持措施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实行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单位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设置提供便利。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还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逐步设置邮政包裹柜。 

    财力支持措施。为建立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可持续发展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同时,在此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七条还明确,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工作便利支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工作便利支持措施:一是邮件运输支持措施。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二是优先通行权和特准通行(停车)权。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三是邮件通过海上运输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四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五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实践中这些便利措施包括:允许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单位投递,妥善保管并安排人员及时正确转投邮件。六是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依照有关规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要做好村邮站“场地、设施、人员和责任”的落实工作,确保通邮、用邮安全。(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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