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邮政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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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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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和机遇:新“电商法”对农村电商的影响
□施建辉

    我国在历经几年立法进程后,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农村电商而言,《电商法》以专业条款对农村电商进行鼓励、扶持和积极引导,给众多农村电商从业者带来了新机遇和挑战。除应全面解读《电商法》各条文,明确自身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责任和义务外,应特别注意其中直接关涉农村电商的相关条款,从而在合法合规地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能抓住《电商法》给农村电商带来的机遇与发展。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范围,农村电商属于《电商法》规范调整之对象。《电商法》第9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均应受《电商法》的规范和管理。同样,对于农村电商而言,也就是意味着你无论是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还是通过朋友圈微信、支付宝、QQ等其他社交群等渠道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均系《电商法》规范及监管对象。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农村电商从业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电商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原则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该规定确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的规则。 

    此条对众多农村电商从业者而言至关重要,农村电商的蓬勃发展本身便依托较低的准入门槛。然而根据新规,农村电商若非以上免登记的特殊情形外,均应办理工商登记。此规定一经出台便引起了网络热议,甚至出现诸如“新电商法加大电商成本”“电商优势不再”的狭隘评论。从长远来看,国家对于电商经营主体的规范,明确准入资质并落实登记制度,系对电子商务规范运行、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多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必要途径,在无形中推动了包括农村电商在内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提档升级,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2018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电商的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以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明确包括农村电商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应当依法纳税的义务人。《电商法》第1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在之前的农村电商交易模式中,很多都以家庭为单位或由个人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并不强,不交税或避税等现象时有发生。此条规定系给包括农村电商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农村电商从业者不论是否需要在工商登记,均需依法申报纳税,且是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便负有申报纳税之义务,具体纳税标准根据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确定。无论是农村电商还是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纳税的,将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并处罚。 

    《电商法》明确国家促进、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电商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这是国家以立法的方式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电商发展的扶持决心和发展期待。但目前无论是《电商法》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尚未进一步明确发展扶持农业及农村电商的政策和细则,我们期待在准入条件、行政许可、税收优惠等多方面进一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综上而言,《电商法》出台后,未来的电商市场将日臻规范,交易主体及交易方式亦会更加严格,通过规范管理和严格监管,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交易主体经历此次《电商法》的洗牌将被拒之门外。从电子商务总体趋向严格的背景下,《电商法》给农村电商的鼓励及扶持方面亦值得期待,这也是《电商法》下农村电商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农村电商应在积极提升自身竞争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乘《电商法》之风蓬勃发展。(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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