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各地通过邮政地方立法、政策文件制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将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具体化。各地制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可以更好地使邮政服务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邮政服务的新需要,也为国家立法提供有益的实践样本。地方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末端服务设施供给、财力支持以及工作便利等方面。
邮政基础设施支持措施。地方对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多方面的支持措施,涉及规划、配套建设、费用减免和征收补偿。一是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例如:《湖北省邮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对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主体作出规定,并明确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二是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安徽省邮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即对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作出规定。三是邮政设施用地实行划拨、减免配套费。各法规普遍对此作出规定,降低邮政设施建设成本。四是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无偿或者按照成本价交付。例如:《江苏省邮政条例》第十一条、《河南省邮政条例》第十三条。五是细化征收邮政设施的制度规范。《河北省邮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邮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末端服务设施支持措施。信报箱(信包箱)、村邮站、社区邮政服务站等是邮政普遍服务的末端服务设施,各地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文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支持措施予以制度化。在致力解决信报箱配套建设与更新、维护问题的同时,各地适应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的发展,满足用户对末端服务多元化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推进智慧末端服务设施建设。《四川省邮政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智能信报(包)箱作出规定,湖南省出台专项文件支持智能包裹柜建设等。村邮站则着力解决运行费用的支撑问题,《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河北、陕西、新疆等地还对城镇的社区(便民)邮政服务站提出了支持措施,使公共服务深入群众身边。
财力支持措施。各地从增强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能力角度出发,明确了地方政府给予财力支持的责任。一是各地以不同形式明确了对邮政普遍服务给予资金支持。目前,全国多数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文件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资金补贴的支持措施。湖北省政府在已连续10年给予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决定2018~2020年继续拨付6000万元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邮政普遍服务。二是针对邮政企业运输成本较高的情况,各地通过立法明确了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运输车辆减免通行费。目前已有21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文件明确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减免通行费支持措施,江苏、山西等地还落实了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
工作便利支持措施。在邮政车通行、邮件投递等方面,各地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文件规定了提供工作便利的各种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邮政车(船)享有的优先通行权、特准通行(停车)权进行了实化和细化。针对邮政专用电动三轮车便捷通行存在的问题,《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支持邮政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收投邮件。《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邮政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此外,各地还普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对邮件投递提供便利。安徽、福建等地通过地方立法拓展邮政普遍服务的新空间,使其融入农村电商、社区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公共服务。(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