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本行网点或采用网上银行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的,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