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期
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
全文检索
上一期 下一期
(三)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返回首页 | 本期版面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PDF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