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九)商业银行应当在私募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1.投资者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3.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4.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