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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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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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专用标志管理制度
□张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专用标志使用规范和法律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邮政企业既要切实维护独占使用邮政专用标志的权益,同时也要自觉合规使用邮政专用标志。 

    邮政专用标志法律意义。邮政专用标志为中国邮政企业标志,由中国邮政鸿雁徽标和中文专用字、英文专用字组合形成的图形,如下图所示。


    

    邮政专用标志是邮政企业的象征,是邮政企业形象的核心要素,反映着邮政的历史以及邮政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一直以来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所识别、所接受,保障了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开展。邮政专用标志不但使邮政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也是邮政企业向社会提供包括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的标志。邮政专用标志主要使用于邮政办公场所、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业务单式和邮政宣传媒体等。邮政企业对邮政专用标志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邮政专用标志在一定意义上还是一种官方特殊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明确,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对邮政专用标志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邮政企业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邮政专用标志。 

    邮政专用标志的法律保护。社会上个别单位或者个人出于商业目的,冒用邮政专用标志进行经营活动。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损害了邮政企业的声誉,影响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提供,必须予以有力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冒用邮政专用标志主要是某些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其车辆上喷涂邮政专用标志冒充邮政车辆,邮政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依法给予了处罚。对于冒用邮政专用标志的行为,邮政企业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邮政专用标志的合规使用。由于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享有法律赋予的优先通行权、特准通行权以及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合规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实践中,个别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经营活动,或者出租给非邮政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更有甚者运递违法物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是指从事运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邮件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是指邮政企业以租赁、借用等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行为,既包括经营性活动,也包括非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近年来,各地发生了数起因违规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各级邮政企业应当切实遵守邮政专用标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邮政专用标志车辆内控机制。尤其要注意的是,企业内非邮政通信生产车辆以及租用社会车辆承担邮件运输任务的车辆不得喷涂使用邮政专用标志,转让、出售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必须清除专用标志。(作者为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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