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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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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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寄递末端服务设施管理制度
□张毅

    以网络购物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促使快递包裹大幅度增加,用户对寄递末端服务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智能快件箱(包括智能包裹柜,智能信包/报箱,下同)等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以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寄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对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末端服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邮政企业应当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的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并运用好有关制度规范。 

    法律定位。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关规定,将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视为履行按址投递义务;快递邮件经用户同意后,投递至智能快件箱也视为依约履行投递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智能快件箱作为快递末端网点进行管理。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如违反备案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使用规范。智能快件箱作为无人值守的自助服务终端,为保障用户权益和寄递安全,使用其提供投递、收寄服务应当遵守有关制度规范。提供投递服务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获得用户的允诺。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邮件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二是特定物品不得投递至快件箱。邮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也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履行通知的义务。按照约定将邮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邮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保管期限等信息。提供收寄服务方面,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提示与告知义务。收寄邮件时应当告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并通过智能快件箱提醒寄件人阅读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二是安全保障义务。企业应当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操作规范。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的,不得收寄并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对通过智能快件箱收寄的邮件作出标识,重点进行安全检查。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邮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内。必须明确的是,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以及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支持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提出,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快递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也对鼓励发展智能寄递末端服务设施作出规定,并在第十四条明确了有关单位给予设置便利协助。《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支持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布局智能快件箱。各地对智能寄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也作出了给予支持措施的规定。比如,《四川省邮政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鼓励建设单位配套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规定:“鼓励邮政企业或者第三方企业建设智能信包箱,满足人民群众用邮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信报箱或者智能信包箱的建设和维护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各地邮政企业应当积极作为,争取地方政府对智能寄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将其纳入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并协调好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提供设置便利。(作者为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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