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资凭证是指表明邮资已经交付的有价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使用邮资凭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杜绝违规行为。
邮资凭证售出后不得兑换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邮资凭证售出后不得兑换现金,主要是为了维护邮政服务的正常运行以及邮资凭证管理秩序。而且,购买邮资凭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邮政服务,当事人可以在事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购买数量。因此,法律规定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不会损害邮资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邮资凭证售出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邮资凭证持有人一般也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其他种类的邮资凭证。曾发生过因邮资调整,用户以不方便使用为由要求邮政企业更换邮票的讼争,法院驳回了用户的诉讼请求。
邮资凭证的停止使用。在特定情况下,个别邮资凭证可能会被停止使用。比如原邮电部1983年曾发文通知,旧币面值邮票停止使用。发现邮资凭证图案或文字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后,邮资凭证也不宜继续使用。《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明确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可以停止使用: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90日前予以公告。邮政企业对尚未售出的已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应当停止销售,并上缴集中销毁处理。邮资凭证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可以继续使用该邮资凭证,并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但不得兑换现金。
邮资凭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第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邮资凭证。邮资凭证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即丧失其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第二,盖销或者划销的邮资凭证。邮资凭证被盖销或者划销,说明其已经失效。第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邮资凭证。邮资凭证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导致难以辨认真假的,即使该邮资凭证的使用价值尚未实现,也不得作为邮件资费交付凭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这是因为,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属于邮资凭证,它们上面印制的邮资图案必须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连在一起使用,一旦与其载体分开,也就丧失了邮资凭证的作用。
用户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交寄邮件的,邮政企业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例如:使用邮资信封作为邮政资费交付的形式,必须将内件放置于信封内。前些年,曾有用户将邮资信封粘贴、捆绑在邮件上支付邮政资费的法律纠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邮政企业拒绝为其提供邮寄服务并无不妥。使用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交寄邮件在拒绝为其提供邮寄服务的同时,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注重运用刑事手段进行惩处。2019年2月,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假邮票的案件。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乙安排他人多次至邮政网点使用伪造的邮票邮寄国际包裹,骗取邮资18912元。法院判决王某乙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