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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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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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合规管理制度
□张毅

    邮政企业依法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保障用户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条件。为切实保证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详尽、具体的管理制度,邮政企业应当切实遵循,做到依法、合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合规管理。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提供,国家对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这里所称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在部分区域或者邮政营业场所停止经办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全部业务或者某项业务。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邮政企业在部分区域或者邮政营业场所对办理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全部业务或者某项业务提出限制条件,如限制交寄某种邮件的数量、限制某种邮件寄达的区域等。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违反“两条红线”的具体实施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于邮政特殊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具有同样的公共服务属性,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规定亦适用于邮政特殊服务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主要指国家规定报刊(党报党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 

    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邮政企业可以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其他特殊原因主要有:发生突发紧急事件后,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由于城市拆迁或者旧城区改造等原因造成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中断,且工程建设完毕后能够及时恢复的;邮政企业基于改善营业环境等原因,需要对邮政营业场所进行改造升级的;设置在高等院校内专为该校师生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该院校同意该邮政营业场所在寒暑假期间暂时停止营业的。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是因不可抗力或突发紧急事件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应当即时报告,并在开始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后5日内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因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应当在开始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业务的5日前将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送至相关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二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三是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辨识。实践中,对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行为存在不同认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上邮政企业不具备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条件,如未配备印刷品、义务兵平信的戳记,电子营业收寄业务系统无法使用或者营业员不会使用,不具备办理汇兑业务功能。主观上邮政企业拒绝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主要表现为故意,如企业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营业网点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普遍服务的某类业务。至于营业场所提前关门、普通邮票或者通信信封未配备销售,或者个别营业人员因忘记密码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普服业务的,则可以依照邮政普遍服务不合标以及违反《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宜认定为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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