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服务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邮政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包括寄件人(代寄人)、收件人(代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寄递物品明细以及邮政服务信息记录、查询期内的邮件详情单码号等内容。邮政服务用户信息泄露,将给用户带来多方面的危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等从不同的角度对邮政服务信息给予了多方面的法律保护。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用户信息合规管理制度,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邮件详情单的合规管理。邮件详情单记载了邮政服务用户信息,需要采取严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详情单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设专人进行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邮件详情单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邮件详情单在规定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集中进行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防止流入不法分子之手。
用户信息电子数据的合规管理。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过程中采集到大量的用户信息,多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由于电子数据易复制、传播快,一旦泄露后果更为严重,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好邮政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义务,防范用户信息被非法窃取。其次,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防止通过内部人员或者其他渠道流失。对与用户信息相关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管控,防范内部人员非法泄露信息。密码使用权限管理上,对内部人员分配权限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实行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对离岗人员实施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进行服务外包时,与外包服务商订立用户信息安全的保密协议。优化电子详情单的技术参数,有效屏蔽用户信息。
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合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结合有关规定,使用、收集邮政服务用户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用户事先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应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信息。事先同意应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保存固定证据。二是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如为某类企业提供商函寄递服务或者提供某类电子商务服务,用户应事先获得知晓,超出以上特定使用范围之后,应重新获得用户的允诺授权。三是收集、使用规则应公开。邮政企业应通过网站、公示栏或者宣传册等途径公开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规则,使用户可以方便地获悉。四是收集、使用名址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严格遵循不得违反。例如:收集用户信息应采用已告知的手段和方式,不得采取隐蔽手段和间接方式。在用户对其信息提出查询、更正、限制使用和删除的要求时,不得无故拒绝,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尤其要尊重用户被遗忘权,定期删除保存期限届满的用户信息。五是未经用户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用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用户信息,可免于获得用户同意。(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