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对强制承诺作出了规定,邮政企业作为邮政普遍服务法定供给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强制承诺义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邮权益。
强制承诺法律制度。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对合同自愿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明确在特定情形下,民事主体具有与相对人订立相关合同的义务,这就是强制缔约义务。其中,强制承诺是强制缔约的典型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不得拒绝。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强制承诺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行业,这些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例如,《民法典》之合同编、《电力法》《邮政法》《电信条例》对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供电企业、邮政企业、电信企业强制承诺义务作出了规定。
例如,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一方面明确了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作出承诺,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应当是“合理的”。
强制承诺制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适用。邮政普遍服务是党和国家赋予邮政企业的神圣使命和法定义务,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重要制度安排。《邮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必须经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包括邮政特殊服务业务,以下同),不得无故拒绝用户要求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合理要求,这就是强制承诺制度在邮政普遍服务领域的生动实践。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强制承诺义务的要求,邮政企业应当依照《邮政法》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法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1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1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必须持续提供,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同时,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从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收寄与投递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以及赔偿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邮政企业违反强制承诺制度的法律责任。强制承诺是法定先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承诺,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违反强制承诺义务,无故拒绝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但要依照《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用户可以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主张停止侵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践中违反强制承诺义务的常见情形主要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不按规定时间对外营业、邮政台席空岗无法办理业务、因业务章戳或者单式不全或者从业人员不会操作系统拒绝为用户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以及其他形式的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行为。
邮政普遍服务的新要求。国家正在加快推进实施“村村通快递”,以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同时,节假日寄递服务需求也非常旺盛。因此,邮政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企业的对外承诺,提供农村地区快递服务和节假日寄递服务。对用户农村快递和节假日寄递的合理需求,邮政企业不得无故拒绝,应当依照强制承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这是进入新发展阶段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新要求,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中邮政普遍服务的着力点。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