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对隐私作出了明确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上述规定,隐私包括以下主要类型:一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生活的安定宁静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自然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保持生活安定和宁静,获得独处的权利。二是私密空间。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私密空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个人邮箱、个人电脑、微信(QQ)空间、个人的衣服口袋以及外出居住的宾馆客房等。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场所虽然不属于绝对的私人空间,但具有相对的私人空间性质,员工在其中的私人活动应予尊重。三是私密活动。私密活动是自然人所进行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例如日常生活、家庭活动、个人交往等。四是私密信息。私密信息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任何私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都可以构成私密信息而受到法律保护。通常包括以特定形式体现的自然人财产状况、身体隐私、生理特征、个人经历、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几种典型形式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邮政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切实尊重和保护用户享有的隐私权,通过强化风险管控避免发生侵犯用户隐私权。具体而言,邮政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侵害用户生活安宁。《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实践中,对自然人生活安宁的侵扰主要是以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进行的,例如向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散发传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因此,邮政企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形下,不得以电话、短信、微信、信函、DM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商业推销,发送邮件寄递信息或者进行售后服务、用户回访时不应在非工作时间,尤其是午休和晚上时间。 二是不得非法处理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这里的“处理”包括对私密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实践中,发生过有的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将其无法投递的快件转投于其他地址,并擅自打开快件核对内件信息,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邮政企业必须严格依照《邮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邮件,不应擅自行事;对于因揽收、投递邮件知悉的用户私密信息,也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存储、使用和公开。 三是不得从事其他侵害他人隐私的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还包括: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以及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邮政企业揽收、投递邮件过程中,会进入用户住宅等私密空间,接触到用户的一些私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提高法律和道德意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任何形式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活动。(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