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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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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与除斥期间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某种民事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主要是形成权,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二是产生的依据不同。除斥期间除法律规定外,还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诉讼时效则具有法定性,当事人约定无效。三是期间计算不同。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其权利产生之日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而诉讼时效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存在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情形。四是适用主动性不同。除斥期间人民法院可主动依职权审查适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五是法律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权利即归于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仍然存在,但胜诉权消灭。由此,邮政企业应当准确适用除斥期间,对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应援用诉讼时效制度。如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与除斥期间非常类似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索赔期间。索赔期间主要出于“效率”与“效益”的考虑,维护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减少民事交易的成本,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索赔期间与除斥期间法律效果相同,二者均是期间经过之后发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由于二者具有高度相似性,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索赔期间。二者的差异仅是,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索赔期间则主要适用于请求权(索赔权)。 

    邮政法明确规定,用户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邮政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频繁、大量地进行邮件寄递活动,无论对于纸质文档还是电子文档,给据邮件寄递档案的保存都只能是有一定期限的,否则只会使邮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邮政法规定的查询期限,已经足以保障用户行使权利。在该期限内,邮政企业有义务保存邮件寄递档案;超过该期限,邮政企业即有权予以销毁。用户如于法定查询期满后提出查询请求,邮政企业将无法查证责任归属,自然也就不能对其赔偿请求承担责任。对超过索赔期间向邮政企业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应法律条款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规则作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的规定应当予以关注,还有关于期间届满的规定。虽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期间起止、届满的规则另行约定,但为避免发生争议,原则上期间计算规则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另行作出其他约定。如作出其他约定,则须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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