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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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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第三人合同与收件人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

    涉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邮政服务合同也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包括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二者主要区别为第三人是否享有向债务人主张合同履行权。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明确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履行请求权仍然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上述规定,为邮政服务合同中作为第三人的收件人主张合同履行权以及法律效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邮政服务合同是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主体是邮政企业和作为寄件人的用户,作为收件人的用户则属于合同中的第三人,收件人即接收邮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邮政企业和寄件人是邮政服务合同的缔结者和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权利义务;收件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也作为邮政服务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和承担特定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邮政服务合同适用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第三人取得合同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对于邮政服务合同来说,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约定,即寄件人与邮政企业通过约定赋予收件人(第三人)履约请求权。通常采用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模式,即在第三人约款中,寄件人与邮政企业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邮件由邮政企业向收件人(第三人)交付,收件人有权直接请求邮政企业向其履行。当然,第三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接受第三人约款,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就取得了合同履约的直接请求权。收件人若未取得履约请求权,则依照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处理。二是真正利益第三人所获得权利仅限于履约请求权。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真正利益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不得行使。邮政服务合同中,获得履约请求权的收件人可以行使请求交付邮件、请求赔偿损失等权利,但不应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三是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到影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于邮件损失赔偿来说,邮政企业对寄件人享有的减轻及免除自身责任的抗辩,在收件人主张权利时,可以向收件人提出相应的抗辩。 

    作为邮政服务合同中的第三人——收件人享有权利主要包括:一是邮件受领权。邮政服务合同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按照寄件人和邮政企业的约定,收件人享有受领邮件的权利。获得履约请求权的收件人,在邮件未依约交付时,还享有请求交付权。当然,收件人也享有拒绝受领权,即有权拒绝接收邮件。二是赔偿请求权。在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延误的情况下,收件人可以根据第三人约款基于债权受到侵害成立赔偿请求权;在邮件延误或者签收后发现邮件损毁的情况下,收件人也可以基于物权人身份追究其侵权责任。需注意的是,收件人基于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是在特定情况下,收件人受领邮件应当依约支付服务费或有关价款。比如,对以邮费到付方式结算的邮件,应由收件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对代收货款的邮件,收件人签字确认后应支付相应货款。另外,收件人对于投交于智能信包柜(自助包裹柜)以及寄递服务代收(投)点的邮件,应当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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