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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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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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法律制度的演进
□张毅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邮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着邮政普遍服务的光荣职责,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该法明确了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从邮政车辆的便捷通行、邮件运输、验关和检疫等方面给予了支持,对邮政设施的设置、邮政业务种类、邮政资费、邮件寄递、损失赔偿等作出规定,上述规定为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199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又对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信报箱设置、邮政设施拆迁还建作出规定,并对邮件寄递规范、邮件运输保障等进行了细化补充。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邮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7号)首次在国家法规性文件层面提出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之后,邮政地方立法开始明确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并完善了有关的支持措施。 

    邮政体制改革后,邮政普遍服务立法进入了新阶段,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为核心,以邮政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邮政地方立法为配套的邮政普遍服务法律制度。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用4个篇章(邮政设施、邮政服务、邮政资费、损失赔偿)、三分之二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在邮政设施、财力支持、邮件运输投递等多方面给予特别支持措施。在明确支持措施的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规范、质量要求、赔偿标准以及资费标准,并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邮政普遍服务的职责。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的有关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实施制度规范。主要是部门规章形式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由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共7章65条。该办法以专章形式对服务保障作出规定,包括管理部门保障职责、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征收和重建、信报箱建设等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主体等在普遍服务保障方面的义务性要求。该办法还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规范作出细化规定。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于2017年修订实施,在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水平和服务规范细化规定的基础上,还明确了有关方面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责任。 

    地方立法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今年9月,邮政体制改革后出台的邮政普遍服务地方立法包括:省级邮政地方性法规26件、省级邮政地方政府规章7件、设区的市级邮政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9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件;江苏、福建、广东、西藏制定了专项邮政普遍服务地方政府规章。邮政地方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要从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末端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资金支持、提供工作便利等方面,对邮政普遍服务支持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服务规范、寄递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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