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