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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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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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资费法律制度详解
□张毅

    邮政资费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资费作出了详尽规定,各级邮政企业应当了解、掌握邮政资费有关规定,以更好地提供邮政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对邮政资费实行政府统一定价,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布施行后,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2001年7月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规定,邮政基本业务资费由国家计委定价,其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精神,将邮政资费分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为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涉及价格管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了三处有关邮政资费的规定,经过修改,政府定价范围进一步缩小,邮政企业自主定价范围相应扩大。 

    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三处条款均涉及邮政资费,包括:第二条第四款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邮政业务政府定价的范围、第四十条第一款制定政府定价的邮政资费的征询程序。 

    修改了邮政普遍服务概念。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对于价格改革的要求,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部分资费不再实行政府统一定价。与之相适应的,邮政普遍服务概念中的“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构成要件修改为“合理的资费标准”。修改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概念与《万国邮政公约》及主要国家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的规定趋于一致。 

    调整了邮政业务政府定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对邮政资费政府定价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包括:信函寄递资费、邮政汇兑资费、机要通信资费、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单件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寄递资费(竞争性领域除外)。同时,国家发改委、国家邮政局印发的《关于放开部分邮政业务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明信片寄递资费、印刷品寄递资费和单件重量10千克以下计泡包裹(每立方分米重量小于167克的包裹)等竞争性包裹寄递资费,由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明确了制定邮政资费政府定价的征询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这一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制定属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时,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定政府定价的法定程序,也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制定资费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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