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指出:“相比当前施行的《指引》,《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从贷款拓展至金融资产,将逾期天数和风险等级挂钩,并明确了重组资产的定义及分类标准。整体来看,《暂行办法》旨在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质,鼓励其从严认定不良资产,有利于存量风险的释放。”
分类更真实 准确反映内在风险
“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根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相比《指引》,《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范围的拓展,与资管新规‘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一脉相承。”徐承远表示,“《指引》主要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非信贷资产及表外业务无强制规定。但2010年以来,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投资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上升。《暂行办法》的分类原则与资管新规穿透管理的要求相一致,更适用商业银行当前的业务结构,有利于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徐承远同时指出,《暂行办法》将资产逾期天数和风险分类挂钩,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不良认定的准确度。“《指引》对于贷款五级分类的定义及划分标准较模糊,导致部分商业银行以担保充足为参考,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纳入不良。相比《指引》,《暂行办法》要求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其中逾期90天、270天和360天以上的金融资产分别归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这意味着‘逾期90天以上资产’与‘不良资产’对等,即使担保或抵押充足,该类债权也应归为不良”。
《暂行办法》还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表示:“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表示,《暂行办法》还对重组资产风险分类专门设置了差异化的要求。“根据现行的《指引》规定,需要重组的贷款皆应至少归为不良下的次级类。《暂行办法》在借鉴国际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根据重组资产重组前的分类等级,未规定一律划为次级类及以下,而是明确要求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进一步凸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细化对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的规定,设置了差异化的分类要求,有效弥补了当前的政策短板。同时,《暂行办法》对重组贷款新设置了观察期,规定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且不得低于1年,较当前实施的6个月要求有所提高,也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监管要求”。
部分地方性银行受影响较大
“《暂行办法》作为取代当前《指引》的新监管要求,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认定等方面有所细化,有利于有效甄别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风险。”梁栋材表示,“值得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只是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目的在于充分反映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呈现金融资产风险水平,将不会新增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他补充道,由于覆盖范围扩大、分类监管强化以及后续逐步执行落实,部分中小银行风险暴露将更加充分,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指标达标压力。
“整体来看,《暂行办法》的施行旨在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质,引导其严格开展风险分类,有利于存量风险的释放。《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全国性大型银行受影响较小,但部分风险分类不严格的城商行、农商行可能面临较大冲击。”徐承远表示,“截至2018年末,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偏离度分别为71.81%和91.97%,较年初分别下降4.12和14.64个百分点。同时,近年来全国性大型银行已逐渐对非信贷资产实行穿透管理及风险分类,并根据资产质量计提减值准备,非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较充分反映在账面上。整体上,全国性大型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与《暂行办法》的标准相一致,受影响较小。”
就城商行、农商行受到的影响而言,徐承远表示,在信贷资产方面,2018年末上市城商行及农商行不良贷款偏离度均处于较低水平,但东北、山东、河南等部分地区的中小银行由于未严格认定不良贷款,或区域经济调整导致新增不良压力较大,《暂行办法》将对其不良贷款管理及资本充足性、盈利等指标形成较大冲击。
“非信贷资产方面,目前,城商行和农商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仍以信贷资产为主,对于资金业务普遍未进行风险分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亦不充分。随着《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范围拓展至金融资产,中小银行势必面临金融资产重分类及减值计提压力。其中,对于部分非标准化投资业务占比较高的地方性中小银行,《暂行办法》的施行将对其信用风险管理形成较大挑战。”徐承远指出。
梁栋材建议,商业银行可在当前盈利较为平稳的阶段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加速风险出清;同时,可积极运用各类资本补充工具,充实资本基础以应对资本补充压力。(来源: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