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
新的《暂行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要求银行将表内的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纳入风险分类,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比照表内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分类拓宽至所有风险资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扩展资产质量分类范围是《暂行办法》中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适应中国银行业的变化,也是监管制度的补短板。
银行业的资产端原来主要以信贷业务为主,不良贷款的分类基本反映了资产的质量。现在银行业的资产结构已经非常多元化了,非信贷资产的占比迅速上升,甚至在一些小型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非信贷类资产的占比有可能超过信贷类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资产风险分类主要是集中于信贷资产,已经不能够准确反映出银行整体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曾刚认为,非信贷资产当中,投资债券、非标资管等的产品,同样是会面临很多的信用风险,与信贷资产无实质区别。不过在资产分类中,因为原来政策上没有要求,有的银行可能比较严谨对表内投资的资管产品进行了穿透,也对资产进行了分类,而有的可能就没做。
曾刚表示,由于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导致不良贷款率已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出银行整体面临的信用风险,有可能是大大地低估了。尤其是投资类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这样不良率就失去了意义。也不排除有的银行刻意用这种信贷和非信贷资产中间的调整,用资管类产品的通道设置和多层嵌套的结构,让监管机构无法穿透,人为操纵不良率。
在曾刚看来,扩展资产分类的范围,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不良的风险,让监管机构更及时地发现银行的风险动态,也倒逼银行在风险管理和不良处置上更加积极。
不良的分类标准扩宽后,对银行的不良率和不良额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曾刚认为,这主要是取决于银行。原来对非信贷类资产已经建立了比较严谨分类的影响不大,但是有一些没有做到位的则需要“补课”,面临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率上升的压力。
不过他也强调,在过去一年多的监管实践中,就已经要求银行将“逾期90天以上的全部计入不良”,意味着这个规定中的很多要求,压力已经提前释放了。所以说,新的规定对整个银行业的影响有限。
分类严格不会导致新的风险
曾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需要明确的是,资产分类更加规范所导致的不良率数据的上升,也不用去担心。因为分类本身并不会导致新的风险增加,反而是让风险暴露更真实。
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又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曾刚认为,这样的分类更具有前瞻性。“因为一旦一家企业债务不良超过了5%,剩下的95%也有风险,我就要求把其所有的贷款都纳入不良来计算。这是让风险提前暴露出来,能够让银行更加主动地进行风险管理,避免错失处置的良机”。
《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为此,曾刚认为,对于逾期90天以上资产和不良之间比值超过100%即偏离度比较大的银行,确实存在不良上升的压力。表面看好像对银行不利,实际上只要有抵质押品,银行同样一点风险都没有。
“逾期90天无论有抵押与否都化为不良,不良率上升了,但损失不见得上升,主要是倒逼银行提高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曾刚表示,过度关注抵押品,可能会让银行的风险管控能力退化,不利于银行业的核心能力培育和长期发展。(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