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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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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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寄递业务法律制度
□张毅

    信件寄递业务是邮政普遍服务主要业态,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通信权利和国家安全。国家对信件寄递业务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作出了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邮政企业应当在熟知、掌握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依法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件寄递服务,以彰显央企的责任和担当,打造行业的“国家队”。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里的“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国(边)境内。因此,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仅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我国内地的信件快递业务,不包括收寄或者投递发生在国外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信件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保障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的必要之举,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体现了渐进、可控的邮政市场开放原则。尤其在当前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肆意横行的情形下,必须坚守这一底线。 

    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务管理活动的重要载体,因而具有特殊的政治、社会功能。许多国家机关公文中还包含国家秘密信息,关系着国家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及其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有效管理,关系着国家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具有不同于普通信函的特殊意义。出于对国家政治秩序和安全的考虑,国家应当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其中包括应由法律确定专门的组织进行递送,以确保国家机关公文的安全、保密和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应由机要通信、机要交通、公文交换系统以及邮政企业进行递送,不允许其他主体介入。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对于国家机关公文应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于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国家机关公文复制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本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继续实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并明确了其专营范围是一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快递企业经营信件寄递业务的情况大量存在。强调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是在确认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的更为明确的反面宣示,有利于切实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快递企业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法律制度的认识,并有效推进快递企业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法律制度的遵守,从而也为维护邮政企业专营业务法律制度提供更为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已有快递企业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邮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事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快递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或者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邮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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