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普服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1年9月23日 星期

 全文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夯实邮政基础设施管理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系列解读

    □张毅 

    邮政基础设施是邮政普遍服务的物质基础条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为增强邮政普遍服务供给能力,《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依据《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邮政基础设施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界定了邮政基础设施的范围。依据《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办法》第八十二条对邮政基础设施作出了界定,明确邮政基础设施也就是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包括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智能信包箱、信报箱以及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其他设施。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办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将智能信包箱纳入邮政基础设施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邮政基础设施设置管理制度。根据《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办法》第十六条明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及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满足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较大的高等院校、车站、机场、港口应当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因此,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关于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指标。需要明确的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实践中,个别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未依法设置邮政营业场所,而是设置于该乡(镇)其他地区,邮政管理部门以营业场所设置不符合要求给予了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还明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政府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网点、投递网点、邮件处理中心等普遍服务基础设施标准建设。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及集团公司《邮政普遍服务与特殊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针对个别营业网点普遍服务场地过于狭小,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办法》要求,邮政营业网点应布局合理,优先确保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发展需要。 

    三是加强对邮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邮政企业对邮政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既是对国有资产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使用邮政服务的客观要求。为此,《办法》第十八条依据《邮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各级分公司对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时明确,根据设施的使用年限、服务需求等因素,定期开展设施更新改造或新增投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能力。 

    四是落实邮政基础设施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强邮政设施建设,完善乡村邮政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这就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依照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加大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尤其必须强化西部地区、农村边远地区邮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据《邮政法》有关规定明确,省、地市分公司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将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争取对农村边远地区和农村城市化的新区、城市开发区、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郊区、高校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为满足用户多元化用邮需求,适应电商包裹迅猛增加的形势,《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省、地市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落实智能信包箱(信报箱)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标准要求。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文件、地方标准对智能信包箱(信报箱)建设提出了要求,并给予了相应的支持措施,各级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积极配合落实。针对实践中个别邮政营业场所征收拆迁后不能及时还建,影响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邮政营业场所被依法征收的,产权所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回迁安置、过渡期房屋及费用负担作出妥善安排,以符合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未作出妥善安排前,有权依法拒绝征收。邮政营业场所征收回迁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努力争取妥善解决,切实维护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 本期版面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PDF软件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主办 中国邮政报社版权所有
邮发代号 1-100 国内统一刊号 CN11-0028
电子邮箱 news@chinapost.com.cn
京ICP备15035540号-2 京公网安备11040140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