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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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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代办与委托合同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

    邮政服务代办,是指邮政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部分邮政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的服务形式。邮政服务代办主要形式为设置邮政代办所,还有在投递环节运用代办形式。在代办模式下,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双方构成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其后果最终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紧密联系。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关系的基础合同,被代理人通常通过委托合同授予代理人代理权。 

    邮政服务代办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邮政企业是委托人,代办人是受托人,双方属于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二是对外法律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受托人以邮政企业的名义经营代办业务;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服务代办的监督管理适用于邮政企业自办服务有关规范,例如,在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撤销、法定业务停办、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邮政代办所均与邮政企业自办营业场所同等对待,邮政企业为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是代办权利义务不仅通过订立的合同调整,还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邮政企业可以通过合同对代办业务种类、费用标准等进行约定,受托人依照合同享有报酬请求权。 

    运用代办形式提供邮政服务对于增强服务供给能力、满足农村边远地区用户用邮需求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邮政服务代办仅以合同形式维系,控制力较弱,有可能影响邮政服务的质量。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委托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在委托第三方代办邮政服务时,必须增强法律合规意识,强化内控管理,以确保邮政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邮权益。邮政代办所是邮政服务代办的主要形式,为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以代办所为切入点加强邮政服务代办管理。 

    设置管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坚持以自办经营为主、委托代办为辅,合理控制邮政代办所数量。根据相关规定,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的农村地区邮政营业场所,原则上应由邮政企业自办经营;当地服务人口较少、地理位置偏远,且邮政企业自办经营能力确有不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代办;对于高于标准规定的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而增设的农村邮政营业场所,可以由邮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代办。邮政管理部门应将代办所的设置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确保代办所设置符合要求。 

    准入管理。设置邮政代办所必须符合法定的准入条件,受托人应当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的黑名单;受托人应具备承担经营邮政业务的条件和能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主管部门要求的安防、消防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定。邮政企业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邮政业务代办合同),明确业务委托(代办)范围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过程管理。邮政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代办所服务质量进行重点管控。代办所应符合邮政企业形象标准、营业场所名称规范,对外规范悬挂“中国邮政”标识、营业场所铭牌。邮政企业应加强对受托人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工作,将邮政代办所纳入邮政企业服务质量管控体系,督促受托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保障服务质量和邮件安全。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邮政代办所服务达标、人员培训、企业自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退出管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邮政代办所提供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邮政企业应限期整改。经过整改,邮政代办所提供的服务仍不符合要求的,邮政企业应当解除委托合同,采取改为自办所、设置新的代办所等方式,确保邮政普遍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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