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怀银 大清邮政开办不久,为了拓展邮政网络,在广大农村、城镇大力推行“代办邮政”机构,这就是邮政信柜。1899年10月15日颁发的第27号邮政通令,明确邮政司可选择殷实铺商一面做其生意,一面代办邮政平常事宜,此等分局谓之“代办分局”。邮政司颁发执照、牌匾和信柜一具,信柜上写有“本号内有邮政信柜,可置寄往各处书信、包件”。执照上写明铺商字号、铺东姓名和经营区域,并由邮政司画押盖戳。 信柜虽然称为代办分局,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收寄普通信函、明信片、他种邮件、挂号函件、包裹,并可出售邮票,不负责投递。铺东按所办业务的件数、销售邮票的金额获得相应比例的酬金,一般每月还另有津贴。随着信柜的推广,邮政的服务能力有了极大提升,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此后,邮政司开始在一些有业务量、但又不具备设立正式邮局的地方,精心挑选可靠的铺商,代办收寄、投递邮件等职能,或者将经营较好的信柜升级为代办铺商。 1902年第65号邮政通令,统一了代办铺商的实施办法,将邮政信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现有邮局投递范围内,仍按照第27号通令设立信柜;二是在现有邮局投递范围之外,设立代办邮政铺商。相较于邮政信柜只收寄、不投递,按件获得酬金的代理模式,代办邮政铺商增加了邮件的接收、分拣、投递等功能,管理人员领取固定的薪金和业务提成。因此也列入大清邮政邮局名录中。此种代办模式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和百姓用邮的需要,短时间内快速设置代办所,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成本。因此,在65号通令发布后,1902年,全国代办邮局数量就由上一年的12间增长到153间。1907年2月发布的《邮政代办章程》,将代办邮政铺商改名为邮政代办。到1911年,又改为代办支局。此后,代办支局大多设在城市,在农村地区仍是信柜,因而也称为村镇信柜。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邮政总局发布第363号通令,将村镇信柜、乡邮所(邮务所)按照业务情况,分别调整为邮局、代办所或邮票代售处。信柜就此完成历史使命。 |